异地就学,彰显矫正温度

法治烟台 2024-03-22 09:35

  “如果没有办法继续读书,毕不了业,我真不知道以后的路该怎么走了。”芝罘区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在司法所激动地说到。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在2023年高考后,因一时兴起伙同他人盗窃了一辆摩托车,且数额巨大,芝罘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24年01月报到后,司法局工作人员发现王某目前为外地在校大学生,为了便于王某异地就学,2024年3月在王某的申请下,芝罘区司法局向王某学校所在地的司法局征求执行地变更意见。    

  2024年3月14日我局收到回函,拟变更的执行地司法局以所在社区居委会对王某情况不了解,不同意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为由,不同意王某的执行地变更申请。王某在得知结果后便有了开头的那句话。

  芝罘区司法局见王某情绪激动,第一时间对王某进行了安抚和心理疏导,为保障王某平等就学的权利,立即开会研究解决方案,同时向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经研究决定,芝罘区司法局为王某办理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并将决定请示烟台市司法局,得到了市局的支持。

  在得知能够继续回到学校上学时,王某激动地说:“感谢党和国家以及司法机关对我的帮助,我一定努力学习,积极矫正,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回报社会。”

  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芝罘区司法局一直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不仅对社区矫正对象要“管得住”,更要“矫得好”,虽然他们曾经都违反了法律,我们要对他们进行严格管理,让他们接受违反法律所应承担的后果,但我们更应该通过教育和帮扶,让他们能够顺利的回归社会,更好的造福社会。

  编审:纪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