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新闻发布会,烟台法院2案入选~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22 09:00

3月20日,省法院、省民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省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召开“法院+协会”合作化解道交涉保纠纷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法院+协会”合作化解道交涉保纠纷典型案例。其中,莱山法院1案例入选全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芝罘法院1案例入选全省“法院+协会”合作化解道交涉保纠纷典型案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2023年度)

驾驶员醉酒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可免除商业三者险范围的赔偿责任

——宫某云、赵某诚、赵某浩与邹某轩、某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23)鲁0613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邹某轩醉酒驾驶小型轿车与赵某章及其手推车相撞,致赵某章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邹某轩负事故全部责任。宫某云与赵某章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二子,即赵某诚、赵某浩。肇事车辆在某财保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涉案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三原告诉请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130413.7元,先由某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死亡赔偿金11万元,不足部分由某财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100万元,仍有不足部分由邹某轩赔偿 20413.7元。邹某轩同意赔偿原告合理损失。某财保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损失,但主张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义务,并保留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向邹某轩追偿的权利。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轩负涉案事故全部责任,涉案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原告损失应由某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某财保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因邹某轩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某财保公司主张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并提交投保单、保险单、投保流程等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免赔。该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三原告损失超出机动车交强险限额部分,应由邹某轩予以赔偿。邹某轩先行垫付的10000元,应自其赔偿数额中予以抵扣。
【典型意义】饮酒驾驶机动车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醉酒驾驶是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性质更为恶劣,社会危害性更大。驾驶员醉酒驾驶的,根据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商业三者险合同中往往约定饮酒、醉酒驾驶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履行提示义务后,该免责条款即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请求免除商业三者险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侵权人未获保险公司赔偿的损失应由侵权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公序良俗和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院+协会”合作化解道交涉保纠纷
典型案例
(2023年度)
“法院+协会”通过行业专业调解员常驻法院,助力道交涉保纠纷诉中实质化解
——宋某与侯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25日,侯某驾驶禚某所有的机动车与骑自行车的宋某相撞,导致两车损坏、宋某受伤,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侯某与宋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侯某与宋某的法定继承人在交警部门达成赔偿调解书,同意在同等责任的认定上按照7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约75万元,但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60%承担赔偿责任。宋某的法定继承人诉至芝罘区人民法院。
【调解过程及效果】芝罘区人民法院启动“法院+保险协会”诉前调解机制,将此案件委派至烟台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常驻法院的协会专业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了解案情后,召集三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未果。案件审理过程中,宋某的法定继承人去世,出现多名转继承人,案件更趋复杂,承办法官安排调解员再次进行调解。调解员结合三方分歧点,多次联系各方当事人,分析利弊得失,最终三方达成一致赔偿意见。侯某现场支付宋某法定继承人1000元,保险公司也在协议签订后一周内将赔偿款赔付到位。
【典型意义】行业专业调解员常驻法院,是落实“法院+协会”诉调对接机制的重要举措,可以推动行业协会与法院在纠纷化解程序、化解手段、化解结果等方面实现优势互补,推动道交纠纷诉前化解和实质解纷,既有利于减少保险机构诉讼成本,也有利于依法高效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2020年至2023年12月底,芝罘区人民法院保险纠纷调解室共受理案件2765起,年平均受理案件690余起,平均每年组织有效调解400多起,年调解成功案件300多起,调解成功率达到70%左右,依法维护了道交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编审: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