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收货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尺寸颜色不合适等情况,在选择退款后,有时平台会提前介入退款。收到退款却不退货,这种“薅羊毛”的行为可取吗?
近日,栖霞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下面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原告某电子商务公司通过某电商平台经营灯饰店铺,被告张某于2023年9月19日购买原告店铺内的某灯具,实际花费50元,并于2023年9月21日成功签收。2023年9月25日,被告张某以商品有质量问题为由在某电商平台申请仅退款,平台介入后同意退款,并将全款原路退回至被告张某账户。
原告认为店铺内的灯具并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联系被告张某希望能将商品退回并承担其运费,但被告张某在收到退款后并未退货。协商无果后,原告向栖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购货款、支付律师代理费及材料费共计145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本案的焦点是被告张某在利用平台介入后的“仅退款”规则成功退款但未退货的情况下,是否应当返还购货款。
栖霞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远在外地,且案件标的金额较小,如立案开庭审理,会加重原、被告经济负担,为减轻当事人诉累,遂依照程序进行诉前网上调解。法官主动联系被告张某了解情况,并对其释法说理,告知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规定了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可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权”,但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作为消费者,应诚实守信、理性消费,按照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退货退款方式,不得抱有贪便宜的想法。
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张某也意识到了自己“仅退款不退货”的行为有违诚信,愿意支付原告400元并一次性付清,本案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网络购物已经是当代人购物的首选方式,在网络购物平台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这一条款,侧重于维护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线上申请退货退款可以让消费者安心购物,减少了消费者的后顾之忧。但是,《民法典》第七条规定属于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被告张某利用电商平台规则进行退款操作后拒不退还商品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商家的利益,违背了电商平台给消费者开通退款“绿色通道”的初衷,也破坏了市场正常的经营规则,更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消费者切勿为蝇头小利触及法律底线。商家诚信经营,严把质量关,消费者诚信购物,共同遵守平台规则,才能打造更加和谐、公平的网络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编审: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