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今天,小编带大家看一期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该院已对案件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有效地规范了市场秩序,维护了群众生命健康。
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为牟利,在2019年至2020年间先后从林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与正品“国珍”牌松花粉保健品外包装相似的标签、从王某某处购买形似的瓶子、从河南某某产品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购买袋装的松花粉片剂,并在二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家中将松花粉片剂进行简单称重、分装,包装生产成假冒的“国珍”牌松花粉保健品(瓶装330粒)通过网络对外销售。
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顾某某在明知李某某、张某某销售的“国珍”牌松花粉保健品系假冒产品的情况下,频繁从李某某、张某某处购买假冒的“国珍“牌松花粉保健品用于网络销售,购买总金额为136万余元,销售总金额为170万余元。经鉴定,从李某某、张某某处购买的产品及相关片剂均系不合格产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刑法》,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顾某某三人均未取得“国珍”牌松花粉系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许可资质,属于典型的制假售假行为,三人对向外出售的假冒“国珍”牌松花粉片的质量是否合格,是否达到保健品级别应当负有注意义务,但三人却没有履行该注意义务,主观上符合间接故意特征。案发后经检验,从三人处扣押的未销售的假冒“国珍”牌松花粉片大肠杆菌、霉菌等均超标系不合格产品,属于伪劣产品。其中李某某、张某某购买原料在家进行称重、分装、装瓶、贴标签生产假冒“国珍”牌松花粉片,应当认定为生产活动。本案在侵犯了烟台新时代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国珍”品牌知识产权的同时,又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同一种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应根据刑法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2022年8月24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 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4万元。
本案中,张某某、李某某包装、生产、销售松花粉保健品以假充真冒充正品“国珍”牌松花粉,经查验其产品及相关片剂均系不合格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顾某某在明知该“国珍”牌松花粉系假冒产品的情况下,仍然购买并用于网络销售,且销售金额达到170万余元,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