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烟台公安 2024-02-29 08:58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消防条例》《烟台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在其他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

  二、严禁采用“飞线”等违规私拉电线电缆的方式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其他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因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火灾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因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三年以上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自觉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以及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电动自行车管理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

  烟台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烟台市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7日

编审:纪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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