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罘消防集中除患在行动】曝光!芝罘这3家单位被罚

芝罘湾畔 2024-02-09 09:36

  报警按钮损坏

  未设置排烟设施

  违规使用明火取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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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三家单位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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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5日,因烟台城市日记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未履行消防救援机构于2023年9月7日作出的“三停”处罚决定,经多次催告无果后,芝罘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场所进行了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芝罘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向该单位下发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清理烟台城市日记商务酒店有限公司B区客人及工作人员,对烟台城市日记商务酒店有限公司B区配电箱断电后加贴封条,强制执行了停业决定。

  2月5日,芝罘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在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中发现,芝罘区广顺餐饮店未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但已在营业,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针对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芝罘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责令该单位停止营业并处罚款。

  2月5日,芝罘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在对烟台市蔚蓝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今日花园分公司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中发现,该单位排烟阀无现场手动开启装置且无法复位,部分防火门门框缺失变形,一层外窗违规采用铁栅栏围挡等消防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芝罘区消防救援大队立即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该单位立案处罚。

  曝光!

  这三家单位

  这些问题引以为戒

  曝光台

  烟台城市日记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利丰街8-401号

  隐患问题:

  B区未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B区未设置排烟设施;

  B区部分手动报警按钮损坏;

  员工未熟练掌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以及未完善消防应急演练预案;

  一层违规使用明火取暖。

  芝罘区广顺餐饮店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奇山街道胜利路446-1号

  隐患问题:

  未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擅自营业;

  厨房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

  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未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

  烟台市蔚蓝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今日花园分公司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453号地下一层

  隐患问题:

  排烟阀无现场手动开启装置且无法复位;

  部分防火门门框缺失变形;

  一层外窗违规采用铁栅栏围挡。

  消防提醒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然而有不少经营者却知法犯法“偷偷”营业、“强行”营业这种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处罚不是目的,安全才是根本。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保障你我消防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普法时间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编审:纪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