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告知书

烟台高新 2023-12-31 11:20
 

辖区各商户:

近期多部门检查发现,部分商户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销售油性油漆、油漆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以上行为严重违反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也给其自身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为了有效杜绝该违法行为,严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销售油性油漆、油漆稀释剂(包括松节油、香蕉水、松香水等)等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包括小金鱼、仙女棒、擦炮等)。 

二、凡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自公告之日起,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立即清除相关物品。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和清除物品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生产经营单位、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律意识,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或者提供相关线索,受理部门将严格对举报人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法律法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供稿单位:马山街道办事处
供稿人:王德全
审核人: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