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保障招远核电项目建设,确保核电重大件运输航道内船舶航行安全,决定对“招远核电重大件运输航道”内妨碍海上交通安全的设施、设备等开展核查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关于“禁止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之规定,自即日起,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联合招远市辛庄镇人民政府、招远市公安局、烟台海警局招远工作站组成联合工作小组,开展为期15天的专项核查。核查期间,凡是妨碍航道通行安全的设施,由相关涉事人立即自行清退,确保航道通航安全。
二、针对未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及养殖许可手续、擅自改变海域用途、超批准范围使用海域、超出核定养殖范围经营,以及证书过期失效、违规占用国有海域及渔港、商船航道锚地等不符合海域使用及航道管理规定的情形,凡逾期未自行清退的,联合工作小组将依法依规清理,并立案查处追究相应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本次核查清理工作。对阻挠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或海警机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举报电话
附:招远核电运输航道坐标点位图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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