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罘区某烧烤店、酒馆内动手……2人被拘!

芝罘公安 2026-05-19 16:09

近日

芝罘公安

依法查处2起

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件

2名违法人员均被依法拘留!

  只楚派出所

  5月14日

  只楚派出所

  依法查处涉嫌故意伤害违法人员刘某

  5月14日,只楚派出所接辖区群众报警称,其在某烧烤店内被一男子殴打。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询问情况后,将涉案人员带回所内调查。经查,报警人与刘某酒后发生口角,刘某用酒瓶击打报警人头部。

  目前,刘某因故意伤害被依法处以治安拘留。

  奇山派出所

  5月13日

  奇山派出所

  接姜某报警称自己被人殴打

  闻警而动,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发现违法人员已离开。民警随即展开调查,经分析研判锁定嫌疑人王某并传唤到所接受调查。经查,5月13日晚,王某在辖区某酒馆内酒后滋事,殴打店员姜某。

  目前,王某因寻衅滋事被依法处以治安拘留。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

  第五十一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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