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的枢纽,是火灾报警、应急处置、联动控制的关键节点。为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规范消防控制室管理,确保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依法持证上岗,全面提升社会单位火灾防控应急处置能力,现就消防控制室规范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二)《山东省消防条例》
1.第三十二条: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二人;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并实现控制功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可以由一人值班。
2.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值班人员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1.第三十八条: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四)《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
1.第4.2.1条:消防控制室应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五)《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1.第二十六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高层民用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及控制逻辑关系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
2.第四十七条第四款: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2019版)
1.第3.2条: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员需持中级(四级)及以上证书。
(七)《消防救援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的通知》
明确规定:持初级(五级)证书的人员可监控、操作不具备联动控制功能的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他消防设施;监控、操作设有联动控制设备的消防控制室和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人员,应持中级(四级)及以上等级证书。
二、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一)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2.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应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3.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置手动状态。
4.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水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应急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接到火灾警报后,值班操作人员应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2.火灾确认后,值班操作人员应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报警时应说明着火单位地点、起火部位、着火物种类、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3.值班操作人员应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三、有关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消防控制室规范管理工作,紧抓消防控制室专岗、专人关键点,积极开展业务培训,稳步提升持证上岗率,切实提高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能力和水平。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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