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单位人事祝先生在为单位职工办理退休时发现其档案内有多个出生时间,咨询:职工退休时出生时间如何认定?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我市在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时,企业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实行职工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档案记载有几个不同出生时间的,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案例2.市民古女士为某企业退休员工,咨询:退休当月享不享受退休待遇?
答:根据《烟台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实行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40号令)规定:企业离、退休人员从离、退休次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所以退休待遇执行时间是从退休次月开始,退休后每月发放的退休金就是当月退休养老金,并不是上月退休养老金。
案例3.市民郑先生的户籍所在地在省内进行了变更,咨询:居民养老保险是否需要转移?
答:根据《转发鲁人社发〔2023〕1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规范落实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烟人社发〔2024〕1号)规定:处于缴费年龄段的参保人在省内迁移户籍,应在新户籍地办理参保登记,无需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前,由最后参保地(归集地)经办机构归集个人账户基金,归集完成后按规定办理待遇享受手续。归集前,在各地保留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相应经办机构按规定计息。
编审:王巧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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