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干部监督工作社会参与度,拓宽和延伸监督渠道,现公布栖霞市干部监督联系方式,方便社会各界及时反映有关情况、信息。
一、受理内容
1.各级党委(党组)违规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违反干部人事制度和组织人事纪律方面的问题;
2.我市管理的部门(单位)班子和干部政治、思想、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问题,尤其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八小时以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和网络行为方面的问题;
3.我市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人才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4.我市党员干部群众个人与组织工作有关的诉求,对组织工作和组织部门自身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不予受理内容
违法违纪、涉法涉诉等方面问题,请按照问题性质、工作职责向其他有关机构反映。
三、举报方式
1.电话:
2.短信:
18053512380
3.来人来访:
栖霞市腾飞路199号行政中心725室
4.寄信地址:
栖霞市腾飞路199号行政中心725室市委组织部干部教育监督科
5.举报网站:
栖霞市12380网上举报网站
四、反映问题须知
1.反映人须对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借反映问题名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2.提倡实名反映。反映时请告知或注明反映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便于及时向您了解情况和反馈处理结果;反映人的有关信息受到保护。
五、诬告陷害相关规定
1.《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第三款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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