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限期停止活动三个月、撤销登记)

烟台民政 2026-01-07 09:24

  经查,下列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且情节严重。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市民政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电话:0535-6240469,0535-6692029

  联系地址: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10号人民防空大楼1608室

  编审:李蕾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