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停车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免费停车时长不少于30分钟

烟海e家 2025-12-23 09:31

停车管理是关乎城市运行效率和市民生活品质的民生大事。12月22日上午,烟台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烟台市停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加大惠民力度,延长免费停车时长

《条例》规定,住宅小区的夜间时段、旅游景区的特殊时期,周边道路具备条件的可限时段停车。在重要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学校、幼儿园、医院、景区等人员聚集区域的道路两侧,设置临停快走区域,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政府投资建设的位于学校和幼儿园出入口附近的公共停车场,确定合理时段向接送车辆免费开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因涉密、重点安保单位等不宜开放的外,分批推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专用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公众免费开放。

“鼓励经营性场所的停车场向在场所内消费的公众免收停车费。除交通场站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等场所外,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给予机动车的免费停放时长由原来的15分钟延长至不少于30分钟。”烟台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郑玉堂介绍。

科学智慧管理,优化停车服务体验

建设智慧平台,数字赋能停车管理。《条例》规定,市停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整合停车数据信息,实时公布停车设施以及停车位的分布位置、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停车主管部门的要求开放数据接口,实时向全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提供停车数据信息。

规范道路泊位,集约利用资源。《条例》指出,建立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不得擅自在道路设置停车泊位或者充电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停车泊位是供机动车临时或限时停放的。达到报废标准、废弃车辆停放在道路等公共区域或者公共停车场内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根据《条例》要求,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并依法进行处理。”烟台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党委副书记、政委郭兆参表示。

私设地桩、地锁罚款500元

此前,在背街小巷、公共空地区域,存在个别居民或商户私自安装地锁、摆放石墩等“花式占位”现象。《条例》对此有何规定?城管部门将如何整治?

“针对影响交通安全和城市形象、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僵尸车’问题,《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的机动车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区域或者公共停车场内停放。”郑玉堂表示。

对此,《条例》有明确禁令和罚则。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以及其他障碍物”。第四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对此类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烟台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淳于启明在会上表示,城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整治力度,在全市范围内针对道路以外公共区域私设地桩、地锁、占位墩桶等开展集中清理行动。对逾期未自行清除的,将依法进行处罚,并组织力量予以强制拆除和清理。“我们将此类问题纳入日常网格化巡查重点,鼓励市民通过‘随手拍’等方式举报。举报渠道将与12345等平台联动,做到快速发现、快速处置,防止相关问题反弹回潮。”淳于启明表示。

鼓励利用闲置场地依法设置临时停车场

烟台将实施老旧住宅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动,统筹停车场的建设和改造。鼓励利用道路、广场、绿地、学校操场等场所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停车设施,但不得影响地上空间功能的正常使用。鼓励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建设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等集约化停车设施。鼓励利用政府储备用地、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桥下空间等闲置场地依法设置临时停车场。鼓励既有停车场通过技术改造,安装电动汽车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记者 秦菲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