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以及《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自即日起全市进入森林防火期,特发此令。
一、除市区、镇村驻地,栖霞市全域均为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行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生火取暖、篝火、火把照明、户外露营用火、烧蜂、烟熏捕猎、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2.严禁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焚烧垃圾、倾倒祭祀废弃物、堆积农业废弃物和林地抚育、清理隔离带等产生的可燃物。
3.严禁农林生产、果树病虫害防治、焚烧疫木等野外用火。
4.严禁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5.严禁举办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时使用明火。
6.严禁违规经营、举办未采取防火措施的野外赛事活动和走非正常线路徒步、攀岩和到未开发或未对外开放区域游玩。
7.严禁私拉电线乱接用电设备、裸露架空线路、使用电猫违法狩猎、随意用火和工程机械露天实施切割、焊接、破碎作业。
8.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措施进山入林和随意向窗外丢弃烟头等火源。
9.严禁破坏森林防灭火宣传标识、瞭望台、护林房、通讯基站、水管网、储水设施、防火通道等设施设备。
10.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举报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给予第一举报人200元-500元奖励,举报电话:110, 119, 2958986。
此令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至森林防火期结束止。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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