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与人类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随着科学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人们对森林的保护意识也在不断提高。科学家预测,假如世界上没有了森林,二氧化碳将大量累加,地球变暖,海平面上升,70%的淡水白白流入大海,地球将出现淡水危机;风沙、洪涝灾害频发,450万个生物物种将灭绝;空气污染,得不到净化,人类生存将受到严重威胁。
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发展理念,要像珍爱生命一样爱护生态环境。为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保持生物的多样性,广大市民要增强生态保护意识,自觉做到不毁林开垦、开采矿藏和各类工程建设;不乱砍滥伐森林、林木;不在封山育林区内乱牧、滥放牛羊;不猎捕野鸡、大雁、野鸭、鹰等鸟类和獾、黄鼠狼、野兔等兽类以及其他被国家列为保护的野生动物。
森林火灾是森林资源最危险的敌人,同时,也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市90%以上的森林火灾是市民非法野外用火引起的。我市除市区、镇村驻地外,全域均为森林防火区,因此,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护林防火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做到不携带火种进山,不在林区及其边缘500米范围内吸烟、烤火、野炊,不烧荒、炼地堰,上坟不焚香烧纸、不燃放烟花爆竹,不私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违反上述规定的,最高处以3000元罚款;引发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并予以拘留;造成重大损失的,最高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保护森林资源,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广大市民应共同参与,做好护林防火工作,积极举报非法野外用火行为。举报非法野外用火行为经查实,给予第一举报人200元奖励,举报电话:2958986。
2025年11月
为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严防人为行为引发森林火灾,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森林防火期内,除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生火取暖、篝火、火把照明、户外露营用火、烧蜂、烟熏捕猎、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2.严禁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焚烧垃圾、倾倒祭祀废弃物、堆积农业废弃物和林地抚育、清理隔离带等产生的可燃物;
3.严禁农林生产、果树病虫害防治、焚烧疫木等野外用火;
4.严禁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5.严禁举办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时使用明火;
6.严禁违规经营、举办未采取防火措施的野外赛事活动和走非正常线路徒步、攀岩和到未开发或未对外开放区域游玩;
7.严禁私拉电线乱接用电设备、裸露架空线路、使用电猫违法狩猎、随意用火和工程机械露天实施切割、焊接、破碎作业;
8.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措施进山入林和随意向窗外丢弃烟头等火源;
9.严禁破坏森林防灭火宣传标识、瞭望台、护林房、通讯基站、水管网、储水设施、防火通道等设施设备;
10.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举报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给予第一举报人200元—500元奖励,举报电话:110, 119, 2958986。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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