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被查!烟台市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行中→

烟台交警 2025-10-16 08:54

为维护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提升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烟台交警全警上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对于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整治力度、安全守护再升级,切勿心存侥幸!

案例一

10月14日10时许,芝罘区大队在北马路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时,将骑电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刘某查获。经询问,刘某因要到附近的商店买东西,自己觉得距离很近,没必要戴头盔,便怀着侥幸心理上路。执勤交警向刘某讲述佩戴安全头盔的必要性,并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0元的处罚。

案例二

10月13日9时许,栖霞大队亭口中队执勤民警在古蛇线36公里处将骑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马某查获,在对马某批评教育后,民警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0元的处罚。

案例三

10月13日14时许,莱阳大队山前店中队执勤交警在山前店镇驻地中心大街将骑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姜某查获,对姜某批评教育后,驾驶人姜某被依法处以罚款20元的处罚。

案例四

10月9日8时许,莱阳大队古柳中队在五龙路开展佩戴安全头盔劝导整治行动,将骑共享单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宋某查获。经询问,宋某称自己着急上班,扫完码就骑车走了。执勤交警向宋某讲述佩戴安全头盔的必要性,并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0元的处罚。

  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如果不能现场纠正,首次罚款20元、再次罚款50元。

法律链接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或者乘坐电动自行车时,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第六十九条规定: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安全出行
从“头”开始
整治行动持续进行中
请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牢记
不闯灯 不逆行 不超速
戴头盔  靠右行 
 
编审:王巧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