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烟台市网络综合治理之网络辟谣宣传(五)

网信烟台 2025-09-30 17:14

智能手机传谣易,“指尖责任”重千钧。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造谣传谣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每一位公民都应守好“指尖责任”,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让我们以法治为准则,以自律为约束,齐心共建清朗网络空间,携手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审:王巧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