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令汇编》 山东省胶东区行政公署印发 1944年8月
《法令汇编》选编了28条法律法规。1940年12月3日,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公布的惩治腐败的专门性法规《山东省惩治贪污暂行条例》,适用于行政机关、武装部队、公营企业、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等人员。明确规定贪污罪的界定及对象、量刑标准、惩办办法等,规定了贪污论罪的范围和惩处标准:“贪污财物在五百元以上者,处死刑或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贪污财物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贪污财物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者,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有期徒刑;贪污财物在一百元以下者,处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苦役。”这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民主政府依法反贪污,推进廉政建设的决心。

《法令汇编》 山东省胶东区行政公署印行 1944年8月
《法令汇编》包括8部分50多个单项法规法令,是胶东解放区法制建设的重要资料。
“为了节约粮食,减轻人民负担”,制止浪费贪污现象,1943年8月1日,山东省战工会颁布的《山东省惩治贪污公粮暂行条例》。违反者依下列规定惩处:“贪污公粮在五百斤以上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贪污公粮在三百斤以上不满五百斤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贪污公粮不满三百斤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按其贪污粮食数目二倍处罚。”胶东区在整顿党风政风的同时,运用法制,培育崇廉尚廉的社会风气。
《法令汇编》选编了1943年3月,经胶东行政委员会决议后公布施行的《人权保障条例执行规则》。《规则》的制定是“为提高抗战纪律,保卫社会秩序,具体执行战工会颁布之人权保障条例起见”。《规则》规定:“人民之身体财产及其他一切合法之自由权利,非有法令的根据,任何部队机关团体及群众武装不得随意侵犯或加以蹂躏。在争夺区或新开地区,尤严禁以任何借口乱行捕杀吊打掳架,对于哧吓等破坏政治影响造成恐怖的现象,违者依其所犯法条加重一半处罚。”“人民身体财产之自由应受法律保障,仅有权之部队或县以上政府之公安司法机关,得依法审问处理之,其他任何部队机关团体及个人,绝对不许越权强行审理处分,违者无效。”

《关于在查减中解决土地纠纷的决定》《关于贯彻执行减租减息政策的决定》 山东省胶东区行政公署 1944年10月10日
《关于在查减中解决土地纠纷的决定》及《关于贯彻执行减租减息政策的决定》,印有胶东区行政公署代理主任曹漫之签发的《山东省胶东区行政公署布告》。《布告》指出:“战略反攻时间已不在远,为了进一步的发动和组织广大群众,本署特再郑重宣示,重租高利必须禁止,减租减息必须彻底实行。抗日民主政府法律固有赖于人民自觉自动的遵守执行,但其本身同样具有严肃的法治作用,认真遵守执行法令者,方能获得政府法律保护。”
山东省胶东区行政公署《关于在查减中解决土地纠纷的决定》指出:“胶东地区自施行减租减息法令后,人民生活已得到初步改善,抗日的群众组织亦逐步扩大巩固。同时由于这一政策之初步深入实行,人民土地纠纷也次第被发现出来,各级政府处理这些土地纠纷,因缺乏比较一致的具体办法,往往政策上多有出入。为使各级政府在贯彻查减中,能够准确恰当的给各阶层人民解决土地问题,本署特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及其附件,及山东省租田暂行条例之方针原则,与胶东土地问题具体情况,制定此决定,通令公布实施。”

《山东省征收田赋暂行办法》 东海区行政专员公署财政科印 1941年6月
《山东省征收田赋暂行办法》包括《整理及征收田赋暂行办法》共计十三条,《田房契税暂行办法》共计十八条。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