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停车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烟海e家 2025-09-27 09:49

昨天,我市公布《烟台市停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对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停车设施使用与管理、车辆停放与服务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通过加强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满足合理停车需求。

A

新建停车场应配备充电基础设施

《条例》剑指停车难问题,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设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车辆停放需求等,对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调整。

鼓励利用道路、广场、绿地、学校操场等场所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停车设施。

鼓励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建设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等集约化停车设施。

鼓励利用政府储备用地、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桥下空间等闲置场地依法设置临时停车场。但是已建成的能够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住宅小区门口道路,严格控制道路停车泊位数量。

近年来电动汽车保有量增加。《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安装电动汽车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鼓励既有停车场通过技术改造,安装电动汽车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实施老旧住宅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动,应当统筹停车场的建设、改造。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协调周边的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配合相关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公示活动周边的公共交通线路、行车路线和停车场的位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在重要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学校、幼儿园、医院、景区、公共服务机构等人员聚集区域的道路两侧,设置临停快走区域。

住宅小区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符合安全管理和通行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限定时段允许停车。在法定节假日、旅游旺季等特殊时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景区周边公共交通以及道路通行条件,在具备停车条件的路段限定时段允许停车。

B

建立全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

按照《条例》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全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整合停车数据信息,实时公布停车设施以及停车位的分布位置、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匹配,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确保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停车位标线清晰完整,智能化管理、照明、排水、通风、消防、电动汽车充电等设施正常运行;做好停车场安全隐患防范工作,发生火灾、水淹、盗窃以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车辆停放在场地内发生损坏、物品丢失等情形,积极配合处理。

停车费也是市民关注的问题。《条例》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定价权限,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制定差异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充分征求公众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鼓励经营者参照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或者制定更加优惠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鼓励住宅小区与周边单位错时共享停车资源。鼓励商场、超市、旅馆、餐饮、影剧院等经营性场所停车场,在经营时段向在场所内消费的公众免收停车服务费。

鼓励专用停车场在具备保障安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公众开放,可以实行错时有偿共享停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因涉密、重点安保单位等不宜开放的外,分批推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专用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公众免费开放,具体办法由市、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C

擅自设置地桩将被罚款五百元

《条例》规定,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按照公示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后,应当向停车人提供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纸质或者电子发票。实行无人值守收费、在线缴费、ETC无感支付等功能的,应当在出口等醒目位置告知获取电子发票的途径。

除交通场站停车场、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等场所外,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给予机动车不少于三十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长。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参照执行。

政府投资建设的位于学校和幼儿园出入口附近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上学放学时间,确定合理时段向接送车辆免费开放。

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线上、线下管理和服务,采取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引导车辆租赁人在规定区域内有序停放车辆,及时整理违规停放车辆,及时清理占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及时回收故障、破损车辆。

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从事停车收费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擅自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以及其他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的罚款。

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管理者未及时整理违规停放车辆,未及时清理占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未及时回收故障、破损车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违规车辆数量,处每辆一百元的罚款。

记者 杨春娜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