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融媒9月26日讯(记者 张孙小娱)日前,市民徐女士致电“烟台民意通”热线6601234咨询,哪些情形下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
记者从市人社部门了解到,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39号)规定: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一是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是出国(境)定居;四是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申请前12个月内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是申请领取个人养老金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的;六是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此外,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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