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融媒9月20日讯(记者 张丞)近日,蓬莱一公司因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被蓬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依规进行了查处,并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400余万元。
烟台市蓬莱区政府网站发布的《烟台市蓬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25年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25.9.5)》显示,因该公司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决定对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罚款6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455651.79元。目前该行政处罚结果尚处于公示阶段。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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