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等政策解读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8-08 08:49

案例1.企业职工刘先生的就业地发生了跨省变动,咨询:失业保险关系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转移?

答: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经办规程(暂行)》(鲁人社字2022170号)规定: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且在多省份有失业保险参保关系和有效缴费记录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回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对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

案例2.企业职工黄女士咨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订立?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3.市民左先生在单位发生了工伤,咨询: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规定及办理所需材料是什么?

答:根据《烟台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烟社保发〔2021〕5号)规定:第二条 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结论书;
(三)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工伤职工近亲属的,除需提供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外,还需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
(四)证明第三人侵权行为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出具的第三人侵权行为的判决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五)证明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法律文书或者材料,包括人民法院出具的第三人不支付或无能力支付的中止执行判决书等;
(六)治疗工伤的相关病历和全部费用原始票据、费用明细。

第四条个人因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不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结论书;
(三)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工伤职工近亲属的,除需提供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外,还需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
(四)证明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文书,包括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的中止执行判决书等;
(五)治疗工伤的相关病历和全部费用原始票据、费用明细;
(六)申请先行支付伤残待遇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七)申请先行支付工亡待遇的,需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有供养亲属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申请先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需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无法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终止的劳动仲裁书或者法院判决书。

编审:王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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