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鲁人社字〔2025〕52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作用,2025年继续顶格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现就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实施对象
在我市参保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政策执行截止期限
2025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
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
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申请须知
申请单位可通过人社局官网企业端口申报确认企业相关参保缴费信息,审核通过之后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发放至企业提交的对公账户。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24〕8号)执行稳岗返还政策。申请稳岗返还资金时须向经办机构提交上年度稳岗返还资金使用情况说明、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凭证、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凭证。发现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上年度稳岗返还资金的,要求其退回未按规定使用部分,提交退回至失业保险基金账户的银行转账凭证,并取消本年度申领资格。
联系电话
市直0535-6787278 6266144
芝罘区0535-6605534
莱山区0535-6717619
牟平区0535-4339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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