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多部门联合执法,治理占道经营行为,维护市容秩序

栖霞发布 2025-05-19 09:35

  近日,针对市民投诉反映的“城区甲、乙两家商户长期占据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绿化带摆摊售卖,引发秩序混乱、交通拥堵、噪音扰民”等问题,栖霞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属地街道开展联合办公。

  执法人员本着“文明劝导+柔性执法”原则,耐心细致地对两家商户进行劝导,并告知其违反《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口头通知两日内完成整改,逾期不改将依法依规处理。

  两日后,甲商户按要求完成整改,乙商户未完成整改。鉴于前期已实施行政处罚,执法人员遂向乙商户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再次进行现场教育,详细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抓紧进行整改。最终,乙商户认识到自身行为危害性,按要求完成整改。

  相关法律法规

  1.《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第二款“严禁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已占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城市主要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2.《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

  3.《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4.《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危害

  1.影响市容形象。店外占道经营使原本宽敞、整洁的街道广场拥挤不堪、肮脏不堪,导致城市魅力大打折扣。

  2.妨碍交通安全。店外占道经营妨碍了城市道路的有效利用,给周边市民的出行带来极大不便,而且侵占盲道影响盲人安全出行,容易危及人身安全。

  3.引发环境污染。店外占道经营严重的地方,噪音严重超标,污物垃圾甚多,排放的油烟、随地乱倒的污水、乱丢的白色垃圾也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温馨提醒

  希望全市广大经营商户及流动摊贩,自觉遵守城市市容交通管理有关规定,在规定区域内进行经营活动,杜绝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别让“占道经营”“店外经营”成为城市文明“绊脚石”,从自己做起,让“小行业”“小细节”彰显“大文明”,共同维护良好有序市容秩序。

编审:王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