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渔工、渔民朋友们:
大家好!首先,向您对伏季休渔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表示崇高敬意和衷心感谢!多年来,大家严格遵守海洋伏季休渔各项规定,海洋生态持续向好,渔业资源得到休养生息,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2025年海洋伏季休渔期即将开始,为确保伏季休渔工作顺利开展,巩固多年的海洋伏季休渔成果,现将今年伏季休渔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我省海洋伏季休渔时间和渔船类型
除单一作业类型钓具渔船、休闲渔业海钓渔船外,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二、我省海洋伏季休渔海域
我省管辖的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
三、我省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规定
(一)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的,由船籍港设区的市渔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在本市范围内渔港停靠休渔或者商省内其他设区的市渔业主管部门异地休渔;确需在外省(市)休渔的,须经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函商外省(市)渔业执法机构同意。外省籍渔船因本省份渔港容量限制申请在我市渔港停靠休渔,应当由船籍港省级渔业执法机构函商我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同意。
(二)所有休渔渔船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并保持全时开启,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三)农业农村部批准的伏休期间特殊经济品种生产,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管理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制定。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
(五)休闲渔业海钓渔船仅限在白天能见度良好且风力不超过7级的气象条件下营运,执行固定港停靠和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从事除休闲垂钓外的捕捞和捕捞辅助活动。
(六)休渔期间,确因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生态环境调查、军事活动、浒苔打捞等租(征)用休渔渔船的,应当经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动船。所租(征)用的渔船涉及捕捞作业的,还应当申请取得省农业农村厅核发的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四、海洋伏季休渔管理政策
(一)所有休渔渔船在5月1日12时前必须返回船籍港或指定渔港停靠休渔,签订停港确认书,按照规定安装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并保持全时开启,确保在伏休期间能够实时上报位置信息,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船位监测终端设备。休渔渔船船东应通过爱山东APP或者爱山东微信小程序中的“鲁渔通伏休管理”模块(以下简称“鲁渔通”),于5月1日12时前完成停港申报。
(二)申请异地休渔的渔船,其申请应于4月27日前提出。外省渔船申报在我市休渔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确因本省份渔港容量限制无法容纳;渔业船舶证书齐全有效;渔船船证相符;渔船船位信息能够在省海洋与渔业综合管控和执法保障平台实时显示。因司法、行政扣押等原因停靠外省、市渔港的渔船,由渔船所有人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交国家机关公文、法律文书、扣押船舶命令等原件或扫描件。
(三)渔港所有人或经营人应认真执行渔船进出港登记制度和24小时值班制度,掌握港内渔船动向,查验出港渔船审批文件并与渔业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做好渔船身份核验和安全检查,配合渔业主管部门实施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严禁为违规渔船提供加油、加水、加冰等港口服务或提供服务场地。
(四)休渔渔船在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靠地点,不得携带网具。因避风、清网、坞修转港、打捞浒苔、科研调查、国防和军事任务等原因确需变更停靠地点的,应通过“鲁渔通”提前向当地渔业主管部门申报,由县或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在不安全因素消除或指定事项完成后,须立即通过“鲁渔通”完成申报和审批手续,返回原停靠地点或指定渔港停靠休渔。
(五)渔船坞修原则上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进行,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市内跨县(市、区)坞修的,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市级渔业执法机构批准;省内跨市坞修的,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将坞修合同逐级上报给坞修船厂所在地省执法监察局直属支队查验后,报省执法监察局批准。
异地坞修时限(不含往返途中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因恶劣天气等原因确需延期的,需持坞修船厂开具的证明材料,经对坞修船厂有管辖权限的渔业执法机构现场核实后,按照坞修申请程序办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天。县内坞修需提前2天申请,市内跨县坞修需提前3天申请,省内跨市坞修和跨省坞修需提前7天申请。县内坞修,往返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2小时,市内跨县坞修,往返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省内跨市坞修,往返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48小时。5月1日前已经开始坞修但休渔开始时尚未结束的,按照转港申请批准程序办理。伏休结束前10日内,原则上不再批准省内跨市和跨省坞修申请。所有的坞修申请及办理,原则上通过“鲁渔通”进行。
伏季休渔期间外省籍渔船申请到我市坞修,须经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渔业执法机构函商省执法监察局同意,随函应附拟坞修渔船基本情况(船舶证书复印件、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名称及联系电话、AIS和北斗终端号码、坞修合同等),在坞时间不得超过30天;伏季休渔前已经开始坞修但5月1日12时前仍未下坞的,按照上述转港坞修程序办理。渔船航行、上下坞期间须全程开启船位监测设备。
(六)船厂应核实所修造渔船的证书证件等基本情况,通过“鲁渔通”实时报备建造、坞修渔船的基本信息以及修造合同、上下坞时间等,应对所有正在坞修、建造和更新改造渔船设立标志牌,制作位置图,标明渔船船名、所有人、修造(坞修)起止时间、工期进展等基本信息。严禁建造、更新改造无船网工具指标批准手续的渔船,严禁坞修无渔业船舶证书渔船,违者依法严厉处罚。
(七)船员中介服务机构严禁为涉渔“三无”船舶以及伏休非法出海渔船提供中介服务。不得介绍未取得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渔业船员不得到涉渔“三无”船舶以及伏休非法出海渔船上工作。
五、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规定
(一)在禁渔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应禁渔的海洋渔业船舶应当在船籍港停泊,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海洋渔业船舶遮盖、涂改、伪造、拆卸、损毁、出借渔业船舶标识,或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擅自更改船舶注册信息和航行作业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航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三)渔业港口应当建立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港登记制度,核验进港渔业船舶身份,检查出港渔业船舶安全设备以及船员配备等情况,不得为违法渔业船舶提供港口服务。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仍然收购、转载、代冻、销售、加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中介机构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介绍未取得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六)对未取得船员证书上船工作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招用未取得船员证书人员上船工作的船舶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凡符合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扣减情形的,一律扣减渔船相应的补贴。
(八)对非法越界捕捞、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带头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等渔业生产领域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坚决移交海警或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为增加伏休工作透明度,我市设立了伏休举报电话,希望广大渔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渔船。举报时请准确提供违规渔船有关信息(包括船名号、所有人、违规时间、地点等),配合执法人员对违规渔船进行查处。
招远市伏季休渔违法线索举报电话:(0535)8068510;(0535)8212080。
渔工、渔民朋友们,这片海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我们祖祖辈辈靠它,子孙后代还要靠它。捕鱼先护渔,休渔常有鱼。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维护好伏季休渔秩序,保护好我们共同的家园,为海洋强市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编审:王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