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行人通行安全,即日起,福山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联合清洋街道、福新街道、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还路于民”专项整治行动,严查机动车、非机动车占用人行道、压盲道、占用消防通道等违法行为,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共同守护文明交通环境!
整治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盲道。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的机动车,可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驾驶人不在现场或拒绝驶离的,可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
5.根据《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要求:“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二)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整治范围
1.城区:城里街、崇文街、福海路、河滨路、汇福街、松霞路、永达街7条主次干道,电信路、太华路、府右路等62条背街小巷。
2.居民小区出入口及消防通道。
整治对象
1.机动车违规占用人行道、盲道、堵塞消防通道停放;
2.非机动车(含电动车、共享单车)堵塞盲道、无序停放。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应自觉将车辆停放在正规停车场或施划停车泊位内,严禁斜停、跨位停放;非机动车需停放在专用区域,车头朝向一致,不得占用盲道、消防通道。
编审: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