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公安严厉打击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现将有关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2月5日8时30分许,罗峰派出所民警巡逻至某广场附近时,发现张某及其公司员工将10个天雷、2盘鞭炮摆放在店门口准备燃放,遂告知其所处的区域为禁放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张某等人将烟花爆竹等搬回。民警走后,大约9时左右,张某等人又搬出2个开天雷、1盘鞭炮摆在门口燃放,后被民警发现。 根据《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民警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于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近期,民警通过“实地巡逻+网上巡查”的方式,加大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力度。2月7日,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在网上巡查中发现,杨某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其在禁燃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视频,随即将其传唤至派出所。经讯问,其承认于1月25日20时许,在禁燃区燃放“礼花弹”烟花的违法事实,并将视频删除。根据《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民警依法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审: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