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检察:揭秘千万级酒类理财项目“骗局”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5-02-13 10:17

  是否有朋友给你介绍过酒类理财项目?

  投资原浆酒、酒厂代管储存,一年到期包加价20%回购?

  带你参观酒厂、现场品酒,

  通过各种方式告诉你,是难得一见的高品质理财产品。

  到这一步,你是否觉得投资实体酒类即使不赚钱,也有实实在在的酒?

  但其实,这些酒可能不值多少钱,所谓的理财项目也没有实际运营,所谓的“高回报”都是靠发展“会员”,一层一层瓜分“下线”的钱,并不是真正可靠的理财投资项目。

  根据法律规定,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不特定人群宣传推广金融理财产品,达到一定数额或造成一定损失,就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真实案例

  2014年,山东酒联储酒业有限公司在海阳市发展分公司,被告人王某某、董某等9人担任销售经理,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投资原浆酒回购的名义,按照原浆酒每公斤160元、最低购买150公斤的标准(分为24000元、48000元、96000元三个档次)与客户签订原浆酒一年期回购协议,承诺按照每公斤年加价32元的价格回购(即投资年回报率为20%),月付利息,并通过口口相传、互联网宣传、实地参观酒厂、推荐客户奖励等方式不断发展集资参与人。因每人限购一次,为赚取推荐客户奖励,多名被告人借用数十名、甚至近百名亲友身份证和银行卡自筹资金复投酒联储项目。五年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4000余万元,造成损失1000余万元。

  期间,参与过酒联储项目的王某某与刘某又先后加入“酒联储”理财模式的复制品——尧王酒存酒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000余万元,造成损失50余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董某、刘某等10人在明知有关公司没有吸收存款资质的情况下,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目的,通过宣传存酒理财,高额利息吸引公众投资,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到二年不等,并对积极退赔的适用缓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检察官说法

  天上不会掉馅饼,投资理财需谨慎;

  项目包装再华丽,高息返利不能信;

  亲友介绍要理性,身份信息勿外借;

  非法集资莫掺和,涉嫌违法又犯罪。

  编审: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