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年马上到了
每逢辞旧迎新之际
许多人会选择
燃放烟花爆竹来庆祝新年的到来
然而
在这热闹景象的背后
却潜藏着诸多危险
连日来
莱山公安持续开展
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集中打击专项行动
查处多起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案件
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01
案例一
2024年12月25日,民警办理一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件时,犯罪嫌疑人王某交代,其2024年12月先后两次通过业务员从山东省菏泽市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购进总价值七万余元的烟花爆竹,并雇佣司机宋某开车送至烟台卸货。1月13日,民警赶赴菏泽开展工作,将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宋某抓获归案。目前,王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莱山公安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宋某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被莱山公安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02
案例二
2025年1月10日,民警在开展网络巡查时,发现辖区居民王某在微信群售卖烟花爆竹。经查,王某以牟利为目的,从辖区居民杜某处购进1400元烟花在微信群里对外售卖。

获取线索后,民警又循线追踪、深挖细查,查明杜某自2024年12月底以来从外区市购买两千余元烟花爆竹在微信群对外售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王某、杜某分别因非法买卖危险物质被莱山公安给予行政拘留5日、10日的行政处罚。
03
案例三
2025年1月9日,民警在开展网络巡查时,发现辖区居民张某在其经营的个体超市购物群中对外售卖烟花爆竹。经查,张某于2024年12月底从外区市购买650元烟花爆竹带回其经营的超市中对外售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张某因非法买卖危险物质被莱山公安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具有爆炸性和危险性
非法储存或经营
将会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
构成严重威胁

根据《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烟花虽美 安全无价
请广大群众移风易俗
自觉遵守禁燃禁售规定
自觉维护公共安全
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
安全文明欢度佳节
编审:纪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