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生育医疗费用如何报销?生育津贴需要申领吗?
答复: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住院分娩时发生的生育、生育引起疾病和合并疾病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由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与参保职工结算,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支付,标准为1000元,与生育医疗费用合并支付。即生育费用报销不需要申请,出院时在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销(含产前检查费1000元)。生育津贴免申即享,生育医疗费结算完成后,单位当月连续为您足额缴费生育保险满12个月,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当月即可发放。
咨询:特殊群体人员怎样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
答复:特殊群体人员参加居民医保无须个人缴费,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资助。每年集中征缴期内,分别由民政、残联和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职责范围确定我市政府资助人员名单,各区市医保经办部门根据名单,在确定居民特殊群体身份后,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咨询:烟台市居民“高血压、糖尿病”待遇保障标准是多少?应该如何报销?
答复: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药费按70%比例支付,不设起付标准。年最高支付限额为:高血压患者为600元,糖尿病患者(含使用胰岛素)为600元,同时“两病”的患者为1000元。“两病”患者在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药品费用即时结算,只需支付个人自付的药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