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登记条件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双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免冠合影证件照片(可现场免费拍照);
(八)跨区域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前两个工作日在“山东省民政厅”官网或“爱山东”手机APP预约,预审通过后于预约时间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九)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有效证件和材料。
二、应提交的材料
(一)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本人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当事人无法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临时身份证。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信息系统记录等不一致或与户口簿登记时间等存在逻辑矛盾的,应当到有关部门更正。
(二)集体户口应当提交:
本人户口卡片(页)载有住址并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可只提交集体户口簿内本人户口卡片(页)。
本人户口卡片(页)未记载住址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可一并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无法提交首页原件的,可提交加盖公安部门、户口管理机构户口专用章或集体户口所在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户口簿首页和本人户口卡片(页)无法证明当事人为该集体户口簿成员的,还应当提供索引页或其他关联证据。
(三)现役军人应当提交:
1.本人有效军人证件;
2.身份证;
3.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等证件及证明材料。
(四)在经常居住地海阳跨省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除提交以上证件和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海阳市的有效居住证。
三、受理地点
山东省海阳市经济开发区南京街21号海阳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婚姻登记服务区2-6号窗口
四、受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咨询电话
0535-3261222
编审: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