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莱山区居民朋友:
根据《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莱山区全域为禁止燃放区,在禁止燃放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五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此,提醒广大居民朋友切实增强守法文明意识,自觉做到:
一、做禁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理解、支持、遵守禁放规定,不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二、做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向亲朋好友等身边人宣传禁放规定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共同营造良好的禁放社会氛围。
三、做禁放烟花爆竹的志愿者。发挥示范表率作用,积极劝导家人、朋友不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发现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 6891860)
居民朋友让我们携起手来
共同守护安定、和谐、整洁的居住环境
为防治大气污染创建莱山美好家园
做出应有贡献!
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