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作为服务实体经济、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抓手,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举、源头防控,不断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广度、深度,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金融安全意识和风险识别抵御能力,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受多重因素影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利用“高收益、低门槛、零风险”等噱头诱导消费者投资的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有效普及金融理财知识,最大限度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养和风险识别能力,我们聚焦当前我省风险高发的领域,选编真实案例,以案例解读剖析犯罪手法,以场景再现讲授识别方法,帮助您认识什么是非法集资,如何识别非法集资。
我们相信,在您的参与和支持下,我们一定能够打赢非法集资这场攻坚战。让我们携手并肩,同心同向,一起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目 录
第一部分 典型案例...................................................5
担保公司的常见套路.........................................6
典当行的圈钱伎俩............................................9
小额贷款公司的行骗手段...............................12
资产管理公司的骗人行径...............................14
交易场所的非法交易.......................................17
金融超市的理财陷阱.......................................20
投资公司的投资骗局.......................................22
第二部分 法律知识问答.........................................25
什么是非法集资?........................................26
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27
非法集资活动的常见手段有哪些?...............28
如何规避非法集资陷阱?.........................29
参与非法集资的损失由谁承担?.............30
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应当怎么办?...................31
第一部分 典型案例
担保公司的常见套路
案情简介
案例一:李某案发前为某担保公司等十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期间,李某以个人或其实际控制企业的名义,以1.5%~3%不等的月息,向100余名不特定个人及10余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1.91亿元,支付利息2292万元。同时,李某又以宁波某担保公司等实际控制的企业为这些巨额债务作担保。由于李某在宁波有一定知名度,很多人争相找上门来把钱借给他。在非法吸收了巨额公众存款后,李某又以2%~7.5%不等的月息,向21名个人非法出借资金3253万元,收取利息541万元;以5%~8%不等的月息,向27家企业出借资金共2.22亿元,收取利息5780万元。
案例二:祁某某、程某某筹建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祁某某个人未对公司投入任何资金,仅以借款作为银行保证金维持经营,但其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公开宣传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以资金周转、投资办厂、投资理财等为由,许以高额利息,以个人名义或公司作为担保,先后从18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处吸收资金,累计达1.08亿余元,至案发时,尚有1754万元无法归还。
作案手段
1.用虚假宣传作掩护。通过在报纸上登广告,夸大企业取得的各种荣誉,利用“名人效应”、亲朋好友口口相传等方式,大肆宣传企业经济实力及光明前景,吸引投资人投资。
2.以虚构项目、高额利息为诱饵。以1.5%~3%不等的高额月息为诱饵,以资金周转、投资办厂、投资理财等为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3.用担保公司做增信。以集资人个人或担保公司名义担保,打消投资人疑虑。
防骗小贴士
1.投资理财一定要认准正规持牌金融机构,不要被企业用宣传广告、明星代言、名人效应等刻意营造的实力雄厚的假象所迷惑。
2.借款有担保不等于借出的钱就没有风险。找担保人担保,要看其有没有担保能力。如果担保人超出自身担保能力,无限度提供贷款担保,那么其提供的担保承诺就是一纸空文。
3.不要被不法分子所谓的“高回报”、“高利润”、“高利息”所蛊惑,而失去投资理性。
典当行的圈钱伎俩
案情简介
案例一:欧某某在新化县上梅镇天华南路租用孙某甲家的门面开设“某某寄卖行”,主要以典当手机、首饰、摩托车等物品赚取手续费为业。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后,被告人欧某某与周围的邻居熟悉了,并取得了一些邻居的信任。后来,欧某某以月息2分或3分的高利息为诱饵,虚构当铺典当车辆、需要资金周转,亲戚患病急需现金,某领导急需钱用等事由,先后从王某某等18人手中骗取现金113万元,除支付部分利息与偿还部分本金共计19.3万元,实际骗取现金94万元。
案例二:蔡某某在泉州市某典当行担任经理期间,为了发展业务,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219万元。他还利用担任经理职务的便利,以典当行的名义,分别以25%、20%、15%等不同的月利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73万元,收款后不入账,又以该典当行的名义分别以25%、23.5%、18%的月利率,放贷给蒋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从中将利息差额占为己有。
作案手段
1.以典当行为幌子。欧某某通过开设“某某寄卖行”,正常开展业务,取得周围群众的信任;蔡某某利用担任经理职务的便利,以典当行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2.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月息2分或3分的高利息为诱饵,虚构当铺典当车辆、需要资金周转,亲戚患病急需现金,某领导急需钱用等事由,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防骗小贴士
1.《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不得从事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等业务。
2.非法集资大多借助传销手段,由于多是亲戚、朋友、熟人的介绍、推销,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危害也更广。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一定不能盲目轻信。
3.任何承诺高额回报的投资都是有风险的,不要被所谓的“高利息”“高收益”等虚假宣传误导。
小额贷款公司的行骗手段
案情简介
运城市某某小额贷款公司自成立以来,吸收当地农村信用社驻村代办为业务员,承诺给业务员0.2%现金回扣,采取电视台循环播放、村广播不间断宣传、业务员上门宣传、发放宣传资料等手段,以月息1%、年息12%吸收公众存款共1056万元,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650万元。
作案手段
以小额贷款公司为幌子。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吸收当地农村信用社驻村代办为业务员,骗取群众信任。
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月息1%、年息12%的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通过虚假宣传造势。采取电视台循环播放、村广播不间断宣传、业务员上门宣传、发放宣传资料等手段进行宣传造势,吸引群众投资。
防骗小贴士
1.投资理财一定要认准正规持牌金融机构,不要轻易相信亲戚、朋友、熟人的介绍和善意推销。
2.小额贷款公司不具有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也不能通过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私募投资基金融资。
3.任何承诺高额回报的投资都是有风险的,不要被所谓的“高利息”“高收益”等虚假宣传误导。
资产管理公司的骗人行径
案情回顾
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情况下,承诺12%到18%的年利率,通过亲朋好友间的口口相传、相互宣传推介开展投资理财业务,共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641.43万元,案发时仅归还本金16万元。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牟某的表哥郭某得知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业务后,积极向亲友及附近村民宣传,并代为办理投资手续,共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110.9万元,案发时归还本金2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与集资参与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谅解。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人牟某、郭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追究刑事责任,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牟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作案手段
一是善于包装。通过夸大公司规模、制作“正规的”理财单、编造投资项目等方式,获取群众对公司的信任。
二是高利诱惑。利用群众渴求高收益的愿望,通过许诺高于同期银行存款三至五倍的高利率,诱惑缺乏理财手段的群众投资。群众投资后,被告人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兑现承诺,吸引更多群众入股,直至资金链断裂。
三是熟人传播。通过亲朋好友之间的口口相传、互相宣传推介吸引群众投资,群众受惑于熟人投资获利的个案宣传和对熟人的信任,陷入非法集资泥潭。
防骗小贴士
1.资产管理公司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
2.要合理衡量收益与风险,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
3.投资理财要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对社会上各种投资理财机构一定要分辨清是否具备从事金融活动的业务资质,必要时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咨询确认。
交易场所的非法交易
案情简介
某某大宗贵金属交易所成立后,在互联网上设立网页,采取网上推介和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电子贵金属交易业务。全国注册用户迅速达到3.9万人,发展了27个省级代理商,仅福建省内发展、培训的市级、县级和普通级会员单位就达到117家。在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某某交易所组织4962名客户进入交易系统参与交易,非法交易成交额合计586亿元,交易共产生手续费和递延费1.57亿元。
作案手段
1.在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实物贵金属交易为名,非法经营贵金属期货交易,并利用居间商大量介绍客户。
2.通过采取网上推介和发放宣传材料,以加盟形式发展代理商,由代理商发展客户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电子贵金属交易业务,并迅速发展壮大客户群体。
防骗小贴士
1.我国境内从事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任何地方、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另设立贵金属交易所。经营期货交易,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
2.贵金属类理财产品深受广大投资者欢迎,投资人在投资前要对交易场所的资质、交易规则以及交易产品进行深入了解,不能盲目跟风投资,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3.要合理衡量收益与风险,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
金融超市的理财陷阱
案情简介
某信息咨询公司成立后,通过开办“金融超市”,未取得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擅自对外发布吸收存款信息,以月息9厘的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180余人吸收存款,涉案金额1700余万元。
作案手段
一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金融超市”字样迷惑老百姓,使其认为是正规金融机构,放松警惕。
二是承诺“高息回报”,以月息9厘的利息为诱饵,利息远远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吸引老百姓投资。
防骗小贴士
1.投资理财应选择有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通过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正规金融机构必须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按照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开展业务。投资者可以登录金融管理部门网站、行业协会网站查询机构有关信息、或者向当地金融管理单位核实机构资质。
2.天上不会掉馅饼。任何承诺高额回报的投资都是有风险的,不要被企业“高利息”“高收益”等虚假宣传误导。
投资公司的投资骗局
案情简介
案例一:孔某峰、张某发起成立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不含金融、证券、期货、理财、基金业务)等,孔某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张某为公司股东,聘用蒋某贡等人为客户经理,以投资理财高回报为诱饵,利用出租车LED传媒投放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宣传,与存款客户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等,约定月利率1%-2%,期限1-12个月不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为。2014年6月份以来,某某公司先后从张某良等人处非法吸收存款693.64万元。
案例二:李某某先后在连云港市新浦区、海州区开设四家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门店,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隐瞒其投资亏损、尚欠巨额高利贷的真相,以收入稳定,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投资事业、实力雄厚的事实,通过灯箱广告、LDE显示屏字幕、口头宣传、赠予小礼品等方式,采取委托投资理财的手段,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700余万元。
作案手段
一是广宣传。利用出租车LED屏投放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口相传等方式,虚构企业实力雄厚的假象,向社会宣传投资理财模式和产品。
二是高回报。约定月利率1%-2%,期限1-12个月不等,以高息诱惑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三是假规范。与存款客户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等,以看似规范的形式取得投资人的信任。
防骗小贴士
1.注册登记时经营范围明确“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投资理财应选择有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一看有无金融业务许可证,能够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建议还要到相应的金融管理部门网站查询许可备案信息;二看法人的营业执照,看其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超出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
3.当前各类投资公司名目繁多,投资者一定要擦亮眼睛,摒弃“发横财”“一夜暴富”等不切实际的想法,不要被不法分子所谓的“高利息”“高回报”所蛊惑,也不要被一些小恩小惠所干扰。
第二部分 法律知识问答
什么是非法集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所谓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
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
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
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 (养殖)、租种植 (养殖)、联合种植 (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 “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如何规避非法集资陷阱?
要想避开非法集资陷阱,大家一定要牢记 “四看、三思、等一夜”。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看项目真实性、资金投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主体,看是否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一思是否真正了解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己是否具备承担损失的能力。
等一夜。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朋友的意见,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拖延一晚再决定。
参与非法集资的损失由谁承担?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 25 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非法集资人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应当怎么办?
人民群众一旦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可以向非法集资人登记地(非法集资人系个人的,向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当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反映,或通过“金安举报中心”小程序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