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实施《2024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推进计划》,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局关于“守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芝罘区紧紧围绕“守护品牌”和“守护地理标志促进乡村振兴”两个主题,持续深化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行为。
芝罘区2024年度“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侵犯“欧普”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4月,芝罘区市场监管局到烟台某医院一期工程施工工地进行检查,在该工地查获一批涉嫌侵犯“OPPLE”“欧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明,“欧普”“OPPLE”商标为已注册商标,商标合法有效。
当事人在施工工地销售安装的“欧普”灯具非厂家生产,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上述涉案商品,包括圆型筒灯、不同型号的平板灯等,进货总货值人民币3064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芝罘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侵犯“德高”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5月,有举报线索称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德高”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芝罘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对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明,“德高”文字及图形商标为已注册商标,均合法有效。
芝罘区市场监管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侵犯“德高”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瓷砖胶产品及包装袋若干,经营额合计人民币23131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芝罘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侵犯“博德”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5月,芝罘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烟台某工程装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有多个涉嫌侵犯“博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明,“博德”为已注册商标,商标合法有效。
当事人从创远陶瓷购进瓷砖数片,进价总额为人民币8424元。当事人将创远陶瓷外包装换成博德瓷砖的外包装进行售卖,已销售数片,销售总价为人民币10388元;剩余产品放置店铺展示墙上展示使用。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058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芝罘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侵犯“水井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8月,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芝罘区某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超市涉嫌销售侵犯“水井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明,“水井坊”为已注册商标,商标合法有效。
经查,涉事商品为当事人回收而来,共计3瓶,均为现金付款,无进货票据和货源方联系方式。该百货超市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5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芝罘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侵犯“香奈儿”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6月,芝罘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案件线索移送通知书,对芝罘区某服装店进行检查。在店内发现多件侵犯香奈儿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饰鞋帽。经查明,“香奈儿”等商标为已注册商标,商标合法有效。
经查,当事人店内有带“香奈儿CHANEL”“普拉达PRADA”“miumiu 缪缪”等标识的上衣、鞋子、帽子、包、短裤等商品数件,涉事商品货值共计1057元。当事人未保留商品进货记录、销售记录,销售额无法确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芝罘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侵犯“赤峰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2月,芝罘区市场监管局到辖区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涉嫌侵犯“赤峰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明,“赤峰小米”是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同时也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当事人从烟台市某粮油有限公司进购小米五袋,自行联系了印包装的厂家定做印有“赤峰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专用标志的礼盒、包装袋等。目前已无法联系该厂家,也提供不出进货及付款记录。当事人将从烟台市某粮油有限公司购买的小米装在定做的包装袋及礼盒里,用于售卖。经查,涉案产品按照售价计算货值为57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芝罘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侵犯“迪桑特”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8月,芝罘区市场监管局到芝罘区某外贸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内销售的带有“始祖鸟”“迪桑特”“可隆”标识的服装产品,为涉嫌侵犯“始祖鸟”“迪桑特”“可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明,“始祖鸟”“迪桑特”“可隆”均为已注册商标,均合法有效。
当事人于2024年采购带有“始祖鸟”“迪桑特”“可隆”标识的服装数件,货值共计人民币406元。当事人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来源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芝罘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406元的行政处罚。
侵犯“FILA”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8月,芝罘区市场监管局对南大街购物城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孙某销售的带有“FILA”字样服饰产品,为涉嫌侵犯“FIL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明,“FILA”商标为已注册商标,商标合法有效。
当事人2023年在即墨市场采购带有“FILA”图形商标上衣16件、带有“FILA”图形商标裤子19件。货值共计人民币35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来源证明,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芝罘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350元的行政处罚。
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8月,芝罘区市场监管局到芝罘区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内销售的“牛栏山”白酒,为涉嫌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明,“牛栏山”商标为已注册商标,商标合法有效。
经查,售卖的6瓶带有“牛栏山”标识的白酒均非厂家生产,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该餐饮店未建立进货记录,每瓶酒的售价为人民币16元,货值共计人民币9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芝罘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96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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