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双减”政策
巩固“双减”工作成效
烟台市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培训行为
黄渤海新区通报
校外培训违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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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双减”政策,巩固“双减”工作成效,按照省、市有关2024年暑期校外培训治理工作部署,烟台黄渤海新区教育体育局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培训行为,现将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案例一
2024年7月23日,烟台黄渤海新区张某普以个人名义在华茂大厦违规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立即整改,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二
2024年7月30日,烟台芒果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违规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艺术类培训,并已收取部分学生家长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责令立即整改,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三
2024年8月5日,烟台小班级学生托管有限公司以托管名义,违规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立即整改,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四
2024年8月20日,烟台小海夜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托管名义,违规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立即整改,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
福山区公示3起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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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烟台卓之凡学生托管有限公司以“托管”名义开展学科培训
行政相对人名称:郞*军
证件类型:身份证号
证件号码:2310021968073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烟福(教体)行罚决定〔2024〕3号
违法事实:在培训机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机构以“托管”名义擅自组织11名学生开展教育培训,其中7名学生未缴费;4名学生已缴费。共计收取培训费用52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处罚内容:1.停止办学。2.退还所收费用。3.处一倍罚款520元。
罚款金额: 520.00元
案件名称:福山区松霞路阳光首院151-23内无证开展教育培训
行政相对人名称:郭*秀
证件类型:身份证号
证件号码:1407291995080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烟福(教体)行罚决定〔2024〕1号
违法事实:在培训机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郭*秀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组织学员开展教育培训,共收取培训费用16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处罚内容:1.停止办学。2.退还所收费用。3.处一倍罚款160元。
罚款金额:160.00元
案件名称:明理崇德教育托管有限公司以“托管”名义开展学科培训
行政相对人名称:季*妮
证件类型:身份证号
证件号码:3706841988110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烟福(教体)行罚决定〔2024〕2号
违法事实:在培训机构日常监督检查中,现场发现有18名孩子,其中该机构对11名孩子进行托管服务;对7名孩子进行学科培训服务(以“托管”名义擅自组织该7名学生开展学科培训,共计收取培训费用7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处罚内容: 1.停止办学。2.退还所收费用。3.处一倍罚款700元。
罚款金额: 7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