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烟台融媒10月14日讯(记者 邹欢欢)近日,一起遭刻意隐瞒,租到十年前“凶宅”的发文,迅速在网络上引发了热议。事件起因是,一位讲解刑侦案例的博主发布了一条视频,讲述了2014年吉林市一起出租房内一起命案的侦破过程,十年前的3月25日,女子因带租客看房而失踪,最终被发现遇害。警方介入调查,从马桶中找回的碎纸片拼凑出一份租赁合同,最终锁定凶手是以租房为名行凶的两名男子。这条视频中,同步展示了案发地房屋的内部结构,不久后,一位网友在评论区惊呼,自己居住的出租屋,疑似是案发地。

网友们开始比对这位留言者分享的住宅视频与十年前案发现场的资料,结果发现两者的细节惊人吻合,甚至包括了特定的冰箱样式与装饰、家具布局等,而这些视频的地理定位也证实了房屋位置。这位租客也透露自己是按照市场价1200元每月租下的房屋,在整个过程中,房东和中介对于房屋发生过凶杀案一事,只字未提。而当租客找到房东,房东的一句强辩,“什么凶宅不凶宅,这都多少年的事了,谁家房子没死过人啊?”惹起众怒。

出现各种凶宅凶宅的话音重叠做背景音) 凶宅,真的只是心理作祟吗?这样的房屋租住,难道不该告知一二,有个说法吗?

如果租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租了凶宅,并且是通过网上才得知这一信息,而房主和中介在出租时均未告知此情况,那么租客确实有可能要求房主和中介进行赔偿。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房主在出租房屋时明知该房屋是凶宅却故意隐瞒这一事实,导致租客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租赁合同,那么房主的行为就构成了欺诈。在这种情况下,租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房主承担因欺诈行为所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中介公司而言,其在租房过程中有责任和义务为承租人提供真实的房屋信息。如果中介公司在明知房屋为凶宅的情况下仍然未向承租人披露这一重要信息,导致承租人签订了租赁合同,那么中介公司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凶宅的确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但它却是根据社会习俗、公序良俗得出,会影响到日常房屋交易、影响市场价值的概念,提前的告知义务,也就进入了法律约束的范畴。而对于出租屋变“凶宅”一事,有的时候也会变成房东向租客索赔,比如下面这种情况。

关某将房屋委托给房地产经纪公司管理,2023年6月,租客孟某通过经纪公司,签订了这套房屋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期内,承租人也就是租户是房屋的实际管理人,人身伤亡、不当死亡等原因造成房屋市场价值损失的,由承租人全权负责赔偿等内容。让人没有想到的是,不到一个月的时间,租户孟某的前男友居然在这套房屋内自杀身亡,房屋也成了人们眼中的“凶宅”,房东立即选择出售房屋,并将房屋内发生自杀身亡事件如实告知了买房者,最终房屋以低于市场价格的售价成交。房东也将租客搞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价值下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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