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烟台市应急管理局介绍企业外包施工作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及处罚规定解析

烟海e家 2024-09-30 16:59

烟台融媒9月30日讯(记者 武峻平 摄影报道)今日下午,烟台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烟台市企业外包施工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新闻发布会,市应急管理局综合科科长徐守军介绍关于企业外包施工作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法律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常驻协作单位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