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眼球?赚流量?烟台一男子发布不实短视频被罚!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4-08-22 09:26

  为切实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持续推进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工作走深走实,海阳市检察院联合海阳市公安局,以典型案例为抓手,以案说法、以案普法,助力网络空间综合治理。

  典型案例

  2024年3月,网民刘某为博取大众眼球、吸引粉丝流量,拍摄短视频后上传至某平台,并配发不实文字内容。目前,刘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已被海阳市公安局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当前一些“自媒体”人员在“流量经济”的驱动下,为吸粉引流、赚取平台补贴、增加广告收入和带货牟利,频繁借社会热点事件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扰乱网络空间秩序。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轻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受到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刘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刘某被海阳市公安局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控制自我情绪,规范网上言行,同时应增强防范意识和信息甄别能力,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并自觉抵制谣言。

  编审: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