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海阳!男子微信群内辱骂他人被行拘7日!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4-08-16 09:22

  为依法严厉打击编造传播网络谣言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清朗和谐网络空间环境,海阳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联合行动,以典型案例为抓手,以案说法、以案普法,引导社会公众文明用网、合法用网,共筑网络安全防线,守护人民幸福。

  简要案情

  2024年4月,网民汪某因对同群两名群成员产生不满,在微信群内对二人进行辱骂,对二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目前,汪某已被海阳市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社交平台不是法外之地,不能成为发泄私愤的工具。在网上辱骂他人,一方面,侵犯了他人名誉权;另一方面,情节较轻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受到治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公民名誉权被侵害的,受侵害人有权依法向法院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汪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汪某被海阳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提醒广大网民,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网上言行,在网络上歪曲事实、编造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隐私等均属于违法行为,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要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编审: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