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度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第二批典型案例

烟台市场监管 2024-08-15 09:05

  为落实国务院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有关部署,筑牢烟台市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底线,烟台市市场监管系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产品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改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年度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福山区清洋卡浪电动车销售维修店销售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8日,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福山区清洋卡浪电动车销售维修店销售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7日,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福山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线索通报,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并将有关线索通报不合格产品生产厂家所在地监管部门。

  私自加装、改装,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总质量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按机动车进行责任事故认定。生产销售单位应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义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消除潜在风险隐患。

  二、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查处烟台民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案

  2024年6月5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对烟台民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9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烟台民义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有2辆车尾及后座与说明书不一致的待销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存在影响人身安全的隐患。经调查核实,上述产品的车尾及后座与说明书不一致,是当事人擅自对电动自行车座鞍进行了改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快捷、环保的交通工具深受消费者的喜爱,但是近年来,电动自行车质量问题、改装乱象时有发生,很多电动自行车变得越来越重、越来越快,电池续航越来越久、电压越来越高,造成了很多火灾、交通事故,引发各界广泛讨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始终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的质量安全监管,通过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联合多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生产、认证、销售、充电等环节进行全链条整治,严厉查处各类质量违法行为,不断规范市场交易环境,不遗余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招远市鑫旺电动车行销售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案

  2024年6月24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招远市鑫旺电动车行销售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招远市鑫旺电动车行销售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为总局重点要求的工作,电动车销售单位作为民生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主体责任落实尤为重要,希望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守法诚信经营,促进电动自行车市场健康发展。

  四、栖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栖霞市高创电动自行车行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18日,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栖霞市高创电动自行车行经营不合格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涉案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03月19日,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栖霞市高创电动自行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检。2024年5月14日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整车质量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同日,执法人员对该批次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实施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栖霞市高创电动自行车行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有关线索通报不合格产品生产厂家所在地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电动自行车作为方便、快捷的交通工具,产品不合格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健康,消费者购买时要查验产品生产方的资质、仔细阅读产品合格证、辨别产品与合格证外观及参数的一致性,做好索证索票,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选购不当引发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隐患。严禁向商家提出不符合标准的改装加装篡改的违法要求。

  五、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芝罘区松义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轻便摩托车(铅酸型)充电器案

  2024年7月31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芝罘区松义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轻便摩托车(铅酸型)充电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6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伸市场监管所对芝罘区松义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的电动轻便摩托车(铅酸型)充电器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产品输入、输出线及插头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定,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有关线索已通报不合格产品生产厂家所在地监管部门。                           

  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作为电动车的辅助产品,其产品质量不合格,将增加电动车充电过程的安全隐患,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次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活动,为消费者方便出行提供安全保障。

  六、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莱州市文峰路街道毛某某电动车经销处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案

  2024年3月20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莱州市文峰路街道毛某某电动车经销处未按照规定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0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莱州市文峰路街道毛某某电动车经销处未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照要求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依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其于2024年4月1日前改正。经过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为总局重点要求的工作,电动车销售单位作为民生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主体责任落实尤为重要,希望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守法诚信经营,促进电动自行车市场健康发展。

  编审: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