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保障高品质生活上取得新突破,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4个重点领域的违法行为,加强典型案例曝光,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护航“两个强省”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年度第二批典型案例。
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莱州市驿道镇汇凯超市销售不合格的儿童玩具案
2024年4月22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莱州市驿道镇汇凯超市销售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且无生产厂名厂址、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产品信息的“三无”儿童玩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8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莱州市驿道镇汇凯超市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存在销售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且无生产厂名厂址、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产品信息的儿童玩具的行为,同时还有销售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玩具是儿童观察和了解世界的好伙伴,其质量好坏关系到儿童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问题,重点打击“三无”儿童玩具、销售未获强制性认证的3C目录内玩具、假冒伪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净化儿童玩具市场,给儿童营造健康良好的成长环境。同时也建议各位消费者购买儿童玩具时要到正规经营场所,注意查看玩具上的“3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以防给儿童健康带来潜在的风险。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龙口市源灏水产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的锅炉案
2024年1月22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龙口市源灏水产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锅炉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对龙口市源灏水产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有一台正在使用的生物质蒸汽发生器,该生物质蒸汽发生器的运行压力符合特种设备目录中锅炉的定义。执法人员向该公司负责人索查该锅炉的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使用登记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情况、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当事人对上述资料无法提供。经调查核实,龙口市源灏水产有限公司存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锅炉的违法行为。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龙口市源灏水产有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后,已停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的锅炉,并对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锅炉压力容器作为一种特种设备,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与安全生产息息相关,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安装操作,本案的警示意义大于处罚本身,通过处罚,提醒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莱阳市博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进行车辆检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4年2月23日,烟台市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莱阳市博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进行车辆检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莱阳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线索,依法对莱阳市博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进行车辆检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危及行车安全,扰乱市场秩序,影响环境保护,同时也是对社会信任体系的践踏。查处该类案件能够有效防止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减轻交通事故风险;消除市场中的不公平竞争因素,保护诚实守法的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市场平稳运行;提高检验检测行业整体形象和社会公信力,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可持续发展。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东龙口特种胶管有限公司使用已终止的专利做广告案
2024年2月18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龙口特种胶管有限公司使用已终止的专利做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0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12315平台举报线索,对山东龙口特种胶管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截至执法人员到达山东龙口特种胶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上仍在使用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实用新型名称:井控胶管接头总成,专利号ZL00214874.9)介绍产品详情,该专利当时已多年未缴年费,属于专利权终止的情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
专利制度的核心是为了保护创新成果不受侵犯,但专利权的保护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需要通过缴纳年费来维持。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缴清费用,专利权就会终止。因此,任何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或者已经终止、撤销或无效的专利用于商业广告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这样做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避免商家利用“专利”光环,虚假宣传误导公众,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莱阳市清慧土石方工程部销售不合格高分子聚乙烯(涤)纶防水卷材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4年2月4日,莱阳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莱阳市清慧土石方工程部销售不合格高分子聚乙烯(涤)纶防水卷材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2日,莱阳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莱阳市清慧土石方工程部销售的建材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该单位销售的一款高分子聚乙烯(涤)纶防水卷材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所指的销售第五十条规定禁止销售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当前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对建筑装饰材料产品质量的抽检力度,对生产销售不合格建筑装饰材料等违法行为,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坚决予以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建材市场规范有序,平稳运行。
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莱州山和超细粉体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3月6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莱州山和超细粉体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4日,执法人员对莱州山和超细粉体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网络发布的广告中使用“获得烟台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和自主创新奖”“拥有国内最先进的微细粉生产线和检测仪器”“山东碳酸钙行业十强企业”“拥有近3亿吨优质矿石开采和经营权”的表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内容的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2023年6月,当事人花费广告费用,委托他人在阿里巴巴店铺页面发布广告,广告内容中存在虚假内容,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2024年1月30日,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材料,删除上述广告内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当事人行政处罚。
实体产业的勃兴为广告业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广告正成为广告业的主流。网络广告在传播速度、方便受众、增强交互性等方面发挥巨大优势的同时,也存在很多诸如违规发布广告、虚假广告、低俗广告等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网络环境的行为。通过对违法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查处,有力地震慑了违法行为,同时也保护了本地营商环境。
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莱阳市山前店海涛家电门市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凌智减压阀案
2024年2月23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莱阳市山前店海涛家电门市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凌智减压阀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8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线索,对莱阳市山前店海涛家电门市部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单灶、双灶,销售可调节调压阀的行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凌智减压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的规定,莱阳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燃气灶具及其配件产品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气灶具及其配件产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市蓬莱区创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4年1月2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市蓬莱区创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1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问题线索,对烟台市蓬莱区创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安检车间出口安全护栏与车间墙壁之间存在行人通行的空隙,起不到安全防护作用,构成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环境无法满足检验检测要求的行为;当事人存在安全检验监管平台没有记录和反映制动力增长的全过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检验员签字未打印,且无检验时间,无法保证记录的可追溯性等,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有效打击了机动车检测行业环境违法行为,对机动车检测行业起到震慑作用,对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验行业秩序,提升检验工作质量,全力防范化解我市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昆奥门窗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经认证的建筑安全中空玻璃案
2024年1月8日,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昆奥门窗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经认证的建筑安全中空玻璃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3日,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烟台昆奥门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建筑安全中空玻璃生产加工活动,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生产的建筑安全中空玻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调查核实,该公司自2023年5月以来生产建筑安装中空玻璃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该案例的查处,不仅有效打击了认证认可违规行为,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同时也警示了其他企业遵守认证认可规定,促进了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招远金都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4年2月2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招远金都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9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在其液化气充装站对18个液化气钢瓶充装了液化气,但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制度。当事人未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6.3.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气瓶作为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其充装和管理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严格规范气瓶充装单位操作流程,保障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督促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有利于提升企业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芝罘区王某某电动车经销商行经营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3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芝罘区王某某电动自行车经销商行经营不合格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9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上级交办案件线索,线索显示芝罘区王某某电动车经销商行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在抽检中显示不符合国家标准。经调查核实,引起电动自行车不合格的原因为当事人为满足消费者使用需求购买加长坐垫,加大容量电池,对电动车进行改装,导致尺寸限值、整车质量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商行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作为交通出行的工具,方便、快捷、不堵车,深受消费者喜爱。但有些不良商家为自身利益,为了迎合消费者的喜好,不顾消费者的出行安全,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等国家规定技术要求,一味追求高速度、多载人、多载物,增加安全隐患,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该案件的查处,为消费者的出行提供了安全保障。
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莱阳市惠惠百货综合超市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6月4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莱阳市惠惠百货综合超市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5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1台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电子计价秤用于店内贸易结算活动,且该电子计价秤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的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所指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子计价秤是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关键小事”,广泛存在于农贸集市、风景旅游区、机场、车站等人流量大的区域。最近,多地爆出“鬼秤”“问题秤”事件,严重扰乱了市场诚信公平机制,社会影响非常恶劣。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电子计价秤行为的处罚,极大的震慑了不法市场主体,净化了民生计量环境。同时,为市场经济注入了强大的内生动力,推动消费市场积极向好,形成正向循环!
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王某某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不合格计量器具开展经营活动案
2024年5月13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九田水产品批发市场个体商户经营者王某某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不合格计量器具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芝罘区九田国际水产品批发市场进行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专项检查,发现个体商户经营者王某某使用的电子秤存在作弊功能,该计量器具的计量准确度已被人为破坏,在称重过程中当事人可通过人为操作随意增加结算重量,直接对消费者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使用带有作弊功能的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当前沿海城市的水产品市场成为了各大自媒体平台关注的焦点,同时也是本地人民群众生活消费比较集中的区域,特别是每到旅游季节更是有相当数量的外地游客汇集于此。能否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成效,也关系到一个地区一个城市的名誉及长久发展,大力开展相关市场的监管整治力度,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是我们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所在。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招远市新苑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电子秤案
2024年5月1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招远市新苑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电子秤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30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新苑物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有1台电子秤正在使用,该电子秤上未粘贴强制检定的标识,该单位现场无法提供该台电子秤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证明。经调查核实,招远市新苑物流有限公司自购买该电子秤后一直未申请检定并使用于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计量器具的检定是保证量值准确和一致的重要措施,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被列入到强制检定目录,定期检定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计量器具和市民生活密切相关。加强对计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市场秩序有重要意义。
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莱州市第一中学第六餐厅未履行查验供货者资质义务案
2023年12月19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莱州市第一中学第六餐厅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8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例行监督检查中,发现莱州市第一中学第六餐厅对在现场出现的食品原材料虽然能说出供应商,但对部分食品原料的供应商提供不出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索证索票是经营者向供货方索要相关证件、票据、合格证明等的简称,是经营者对其经营商品的来源及是否合格的一种说明。索证索票不仅仅是保护经营者自身的有力武器,同时更是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的一道重要屏障。本案当事人为学校食堂,更应该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本次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给予警示作用,落实购进货物查验义务,从源头上保护校园食品安全。
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市芝罘区新阳光托育服务有限公司食品未按规定留样案
2024年6月15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市芝罘区新阳光托育服务有限公司食品未按规定留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5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食堂未对当天制作的食品进行留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学生是国家未来的希望。保障在校中小学生及幼儿园儿童的食品安全,关乎到每一个孩子身心的健康,关乎到每一个家庭稳定,关乎到社会的和谐发展。大力加强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的监管整治力度,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是我们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所在。
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王某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产品案
2024年6月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某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没收涉案物品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1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村镇集市猪肉摊点进行联合检查的过程中,发现王某某经营的生鲜猪肉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猪肉作为餐桌上重要的食品,它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作为猪肉经营者采购时应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完整资质票据,杜绝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的情况发生。同时,也提醒消费者购买猪肉时选择合法合规经过检疫的猪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审: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