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大常委会
以法治力量守护幸福“夕阳红”
一、工作开展意义
当前,烟台市的老年人口占比达25.7%,高出全省4.7个百分点,高出全国7个百分点,人口老龄化矛盾问题非常突出。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现状,更好回应群众关切,推动解决老年人在养老服务方面“急难愁盼”问题的现实需求,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2023年,烟台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烟台市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调动各方面力量,整合各方面资源,适应烟台市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健全了法规、政策、标准相衔接的养老服务法治体系,为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有利于纾解养老服务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二、推进措施
一是积极推进《条例》实施。《条例》经烟台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康养结合服务、扶持与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共九章六十二条,内容涵盖了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顶层设计到养老服务具体环节的方方面面,既有刚性约束制度,又有鼓励激励措施,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公平性和公正性相结合的特点。
二是加强宣传推广。以贯彻落实《条例》为主线,广泛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网络媒体,积极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围绕社会较为关注的条款、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重点解读和阐释,进一步回应社会关切。
三是统筹推进《条例》的组织实施。加强部门间联动协调,在养老服务一体化发展落实有力、养老服务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供给持续增加、医养康养结合深入推进等方面持续发力,统筹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均衡发展,让所有老年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不断提高烟台市养老服务工作法治化水平。
三、实际成效
(一)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条例》规定,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且单体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补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二)推动养老服务医养康养融合发展。《条例》规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双向合作,形成医疗护理与养老服务之间的转介机制,建立康复病床、医疗巡诊、预约就诊、双向转诊、急诊急救以及远程会诊等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支持养老机构设立老年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等医疗机构或者在其内部设置卫生室、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卫生服务场所。
(三)明确扶持与保障措施。政府应当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养老服务组织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政府应当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组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组织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逐步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
(四)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制度,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要求,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工作;建立养老服务举报投诉机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受理有关养老服务的投诉和举报。
编审:纪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