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融媒6月12日讯(通讯员 高峰)记者从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到,为摸清全市保障性住房需求意向,按照“以需定购”的原则,科学确定今后一个时期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我市将从6月12号起至6月19号,对广大市民的保障性住房需求进行摸底调查,欢迎符合条件的市民参与调查。
本次调查对象主要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潜在保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群体、住房困难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引进人才群体。调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涵盖各区市及下辖镇街。
此次调查以家庭为单位,采取调查问卷的形式,问卷共设置11道选择题,由在本市生活居住、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家庭成员代表家庭自主填写,每个家庭只一人扫码填写即可,勿重复填写(家庭成员是指夫妻双方以及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市民可以通过两个渠道参与本次调查,所填写的信息将严格保密。
1.由各区市通过短信渠道,向本辖区的潜在保障家庭定向发送问卷链接,市民收到短信后,可在手机上打开链接,自主完成调查问卷后提交,系统将实时汇总。
2.没有收到短信的市民,如有意向且符合相关条件,可以登陆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烟台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网扫描二维码,或微信关注“烟台住建”公众号,登陆“业务办理-公共服务平台”,即可填写调查问卷,填写前将进行实名认证。
有关负责人介绍,通过以上调查方式,旨在确保调查的全面性和精准性,以更好地了解市民对保障性住房的需求和期望,最终目的是推动住房保障政策惠及更多符合条件的市民。期间,各区市、镇街作为属地责任主体,还将通过实地走访、电话通知、微信群等各种方式进行广泛发动,广大市民需要了解相关政策的,也可咨询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或镇街。
全市保障性住房需求意向调查问卷二维码
附件
三类保障性住房政策解读
一、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一)建设标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交付前进行必要的装修,配置相应设施设备,保证基本居住需要。
(二)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的基准租金按照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下浮5%的原则确定,并按承租家庭人口、收入等条件实行租金核减。
(三)租赁期限:一个租赁期一般为3年。租赁期届满时,经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
(四)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申请地城市居民常住户口3年以上;
2.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标准(目前烟台市区为家庭人均年收入35900元以下);
3.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房屋(含宅基地、预售备案)以及5年内无房屋转移登记,或自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未婚人员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年满25周岁(在福利院长大的成年孤儿、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除外)。
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夫妻双方与同户口未婚子女(下同)。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群体出租的小户型保障性住房。
(一)建设标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装修标准不低于公租房的装修标准。
(二)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由市场主体自主评估申报、政府适度监管,同时对向符合条件的承租对象进行租金核减。租金减免额度每户每月起点标准为300元,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以上的,每户租赁补贴标准起点增加至每月400元;家庭成员数量超过1人的,每增加1人再上调50元。租金减免期限最长为36个月。
(三)租赁期限:一个租赁期为3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如有需要且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一次,期间不再享受租金减免。
(四)申请条件:
1.申请人于2021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首次就业;
2.申请人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以单位住所为准)工作,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房屋。
4.属于新就业无房职工的,需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并毕业不满5年,如非本地户籍需持有合法有效的本市居住证;属于外来务工人员的,需持有合法有效的本市居住证。
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由企业开发并面向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销售,实行严格封闭管理的保障性住房。
(一)建设标准:户型面积以70-120平方米为主。
(二)销售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销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
(三)售后管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将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流入市场,承购人购买后不得长期闲置。如长期闲置、确需转让、因辞职等原因离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按规定予以回购。
(四)供应对象:主要是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引进人才群体。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已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需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