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美兰登服装有限公司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案
2023年9月15日,莱阳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烟台美兰登服装有限公司存放有使用某知名注册商标的服装,该公司提供不出上述品牌商标的授权证明材料,无法说明该批次产品的合法来源。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生产服装,非法经营额100余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假冒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局机关处置。
商标代表着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保证和消费者认可程度。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品质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群众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甚至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果。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侵犯商标权案件过程中,严守程序规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切实维护企业的品牌形象,保障消费者、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对假冒伪劣商品和不法商人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彰显公平正义。该案件入选山东省“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莱州福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假充真的产品案
2024年4月15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莱州福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假充真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涉案产品进行销毁处置。
2024年1月23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莱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在办理莱州福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过程中,因当事人具有认罪认罚、完成企业合规等情节,作不起诉处理,将案件线索移交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2024年2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未生产,未发现涉案批次产品、原料及相关包装物。2024年3月26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莱州市公安局,将涉案产品进行了监督销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自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生产销售以猪肉冒充牛肉等不合格产品,其中生产销售的42批次牛肉制品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检出猪成分,未检出牛成分。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以猪肉为主要原料,不添加牛肉,配料表中标示牛肉未标示猪肉,以猪肉冒充牛肉,存在以假充真问题,涉案货值17万余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以假充真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
本案是行刑衔接工作反向移交的成功案例,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莱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结合案件调查情况,同时充分考虑当事人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调查和进行整改等情节,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有效处置,既纠正了违法,又警示教育了当事人和周边业户,有力震慑了食品违法犯罪,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优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1月29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优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水产制品的行为,责令整改,给予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2月,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继接到广东省、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部分批次鱿鱼产品在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测项目中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问题批次产品,实施召回,查找问题原因并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每种食品添加剂都有其相应的适用条件和范围,虽然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使用量较少,少量食用不会引起较重危害,但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重视食品添加剂的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学习各类添加剂的不同特性,杜绝添加剂滥用情况,提升食品工业的科学化及规范化水平。
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阳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4年1月10日,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阳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2日,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的违法线索移送函,线索显示在烟台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抽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转向力转向角检测仪不具备保存功能,其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保存原始数据,导致数据无法复核,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个别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多年经营之后自认为积累了很多“经验”,企图在机动车检验过程中不按规范要求操作,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给人们出行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本案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既是处罚也是警示,希望相关企业引以为戒。
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栖霞市集真大药房销售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的食品案
2024年1月30日,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栖霞市集真大药房销售非法添加禁用物质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因该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已经移送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
2023年11月17日,栖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栖霞市集真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店内销售的“雪域藏宝”产品存疑,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供货商许可资质等材料。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进行了现场抽样送检。经检验,该产品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属非法添加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栖霞市集真大药房作出行政处罚。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摄入不当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列为禁止添加品。广大经营者应秉持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的经营理念,审慎查验购进保健品质量合格凭证,禁止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食品。消费者也要理性选择保健品,通过正当途径购买,认真查验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在此提醒,保健品是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广大消费者若身体不适要遵医嘱,莫要迷信广告宣传!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招远市远鑫加油站使用计量器具过程中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功能案
2024年2月2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招远市远鑫加油站使用计量器具过程中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功能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加油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7日,根据公安部门情报导侦线索,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招远市公安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招远市税务局对招远市远鑫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部分加油机存在异常,经生产厂家沈阳航天新阳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检测,当事人在用的6台燃油加油机将主板计量程序发生改动,与原出厂计量程序状态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加油机作为贸易结算用的计量器具,是民生计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要更加细心,加大计量监督力度,确保加油站经营者和消费者公平交易,保持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莱阳市安源燃气能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及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4年1月10日,莱阳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莱阳市安源燃气能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及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0日,莱阳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多个投诉举报线索,对莱阳市安源燃气能源有限公司开展相关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及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莱阳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气瓶作为一种常见的储存和运输气体的设备,广泛应用于工业、医疗、科研等各个领域。然而,近年来由于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所引发的安全事故屡见不鲜,严重威胁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对于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处罚,对违法企业形成震慑,遏制其继续充装不合格气瓶的行为,从源头上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坚决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龙口市黄城徳益电动车商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2月5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龙口市黄城徳益电动车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9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不合格检验线索通报,显示龙口市黄城徳益电动车商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私自把电动自行车的电池盒进行了改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近年来电动车事故频繁发生,电动车本身的质量安全问题更需要得到重视。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销售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本案的警示意义大于处罚本身,通过处罚,提醒企业要高度重视电动车安全工作,牢筑生产销售领域电动车质量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执法人员案件处置过程中向当事人普及电动车经营相关规范,如要从合法来源进购电动车,建立购销台账,查验产品标识、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是否齐全以及产品是否取得3C认证;产品合格证信息要与车辆外观、蓄电池品牌型号类型保持一致,严禁非法拆除限速器等关键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
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俊晨物联网设备有限公司开展限时促销活动未标明期限案
2024年2月22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烟台俊晨物联网设备有限公司开展限时促销活动未标明期限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8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烟台俊晨物联网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网店店铺中有“限时直降150元”字样,右侧上方显示产品名称为“俊晨数显压力表耐震高精度数字电子水压液压负压真空气压表”,网页上没有标明“限时直降”活动期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开展限时促销活动未标明期限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消费者的消费热情;影响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诚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商家开展限时促销活动未标明期限的违法行为有利于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振经济、维稳市场秩序,有效降低商家“先涨价再降价”的不良现象。
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莱州市府前西街新开源阀门管件经销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2月26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莱州市府前西街新开源阀门管件经销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6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莘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过程中发现莱州市府前西街新开源阀门管件经销处存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移送至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2024年1月31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莱州市府前西街新开源阀门管件经销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3个国内知名管件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当事人明知他人销售假冒品牌地暖管、PPR管,仍然向其购买并销售,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知识产权是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注册商标更是企业价值的重要体现。随着我国的“质量强国”战略逐步稳固实施,对新时代监管部门的执行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案从立案到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仅一个月,执法机关在积极调查取证的同时从速办理,体现了对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视和保护,从而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市凯久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2月1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烟台市凯久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刷单炒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侵权商品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4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交办线索,立即对烟台市凯久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勇士之舞龙舌兰风味配制酒”,不符合“龙舌兰酒(特其拉)[Tequila]”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瓶身标签上使用的字样与注册商标相似,容易导致混淆;另查明,当事人组织人员对其网店销售的涉案酒进行刷单,用虚假的销售状况进行商业宣传,对消费者产生欺骗和误导。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刷单炒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保护涉外地理标志的典型案例。本案当事人因缺乏地理标志保护意识,对行业内相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了解不全面,对其销售的商品未进到全面审查义务,对地理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本案的查办,不仅教育规范了酒类经营者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意识,有效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更体现了我国积极履行国际地理标志保护义务,彰显了地理标志保护力度,对推动国际地理标志的互认互保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