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积极落实开展居住权登记试点工作

烟台高新 2024-05-07 09:24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有效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烟台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紧跟《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居住权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衔接部署,有序推进居住权登记试点工作,加速通知落地,有效惠民便民。

  据了解,自2024年5月1日起,烟台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依法开展辖区范围内的居住权登记工作。居住权登记申请人可携带身份证、不动产权属证书、居住权合同等相关材料到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

   “随着《烟台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得到细化完善,有办理居住权登记需求的高新区居民,可及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申请进行办理。”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负责人王茜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增设居住权益对惠民生及保障特定弱势群体“居者有其屋”具有重要意义,高新区不动产将不断优化业务办理规范及服务水平,切实有效地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什么是居住权?

  通俗来讲,“居住权”就是将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分开,房主可以通过合同或者遗嘱等方式赋予他人居住该房子的权利,直至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试点期间居住权首次登记的范围

  试点期间,居住权登记范围仅限于近亲属间,在国有建设用地上用途为住宅且两证齐全的房屋,且同一不动产上不得重复设立居住权。

  1、近亲属间合同约定无偿设立的;

  2、遗嘱设立的;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的。

  试点期间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

  1、近亲属通过合同约定无偿设立居住权的,由设立居住权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申请,其中一方应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全部所有权人;

  2、按照遗嘱设立的,由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与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共同申请;

  3、按照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的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居住权能否转让或继承?

  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为保障特定主体的居住需要而设立的用益物权,具有主体特定性。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房屋办理了居住权登记能不能买卖?

  房屋设立了居住权后可以正常出售、转让、抵押、继承,居住权人仍享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收费及规范的适用

  居住权登记暂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待上级有关规范文件和收费标准明确后,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烟台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窗口及电话

  高新区科技大道6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140、141窗口

  电话:0535-6922577

  编审:纪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