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融媒4月19日讯(YMG全媒体记者)日前,牟平区居民拨打烟台民意通热线6601234称,自己之前租了一套房子,想提前退房,房东却百般刁难,想扣下全部定金。
牟平居民赵阳(化名)前段时间装修住房,因此,到牟平区融创迩海租住了一个小户型住房。她与房东签订了租房合同,期限到今年3月31日,双方约定每年1.6万元的房租,半年付,押金2000元。前段时间,赵女士的房屋已经装修完毕,因此她提前向房东表示要退房,想把押金要回来。因为赵女士的租房合同丢失了,她去找房东商量。
赵女士说:“合同一式两份,我的丢了,房东手里还有一份,我去找他,结果房东说他手里的也丢了。还说押金是1000元,不是2000元。并且,要扣下我的1000元不还。”
幸好赵女士手机里有合同的照片,还有给房东的付款记录。“房东跟我说,照片没有用,转账记录也说明不了转出的钱就是押金。”
在退租要押金的时候,房东又向赵女士追索屋内物品损坏的费用。赵女士说:“厨房的油烟机电机不转了,也不是我故意损毁的。灯泡不亮了,也要我赔?水龙头坏了,也跟我要钱。他跟我说之所以扣了1000元押金不给,是因为要扣除物品损坏费用,这个时候他又承认押金是2000元了。但是合同上写明了,只要屋内的物品不是我恶意用坏的,房东承担维护修缮的义务和服务。”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有关方面的律师。律师表示,在合同原件丢失的情况下,照片可以作为法庭上的证据之一,但是法律效力相对较低。但是赵女士付给房东的房租和押金记录,可以作为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条,这样证明效力比较高。昨天下午,赵女士告诉记者,她按照律师的建议联系了房东,说明利害关系后,房东退还了1000元押金。
“烟台民意通”提醒,租赁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不要怕麻烦,具体条款一定要明确双方的责任,并保存好纸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