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烟台高新区养殖用海秩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洋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必须依法办理养殖证,方可从事养殖生产,养殖品种不得超过水产养殖证许可的范围。严禁以圈海、霸海或其他形式违法占用海域养殖。
二、已取得海域使用批准文件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如存在海域使用金未缴纳、擅自改变海域用途、超确权面积使用海域等情况,应当及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依法查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海域、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续期或续期未获批准的,不得继续投放苗种进行养殖生产,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海上养殖设施和海域内的海产品,逾期未拆除和清理的,将依法进行拆除和清理,拆除费用由非法养殖单位承担。
四、严禁在海上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各类药物、酸类、肥类,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对于养殖生产过程中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将移送海洋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拦、干扰用海整治清理活动。拆除、清理养殖设施期间,妨碍或暴力对抗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用海行为,提供违法、违规用海行为线索。举报电话:692226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审:纪春艳